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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2020-12-20 | 阅读量:4081

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0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优化审批流程,防范资金风险,根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资金来源,基金会资金分为自有资金及财政资金。自有资金是指利用基金会资源从事业务活动所莸得的合法收入,包括捐赠资金、投资收益等。财政资金是指从市财政部门获得的奖励补助或财政拨款收入,包括财政配比资金、部门预算资金等。财政资金纳入学校部门预算管理,年度结余结转按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立项管理。基金会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提出预算需求,并按照批复的预算严格执行。基金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定期向捐赠人、市财政部门等反馈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按照民间非盈利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省。

(二)分工明确、权责统一。各管理层次及其人员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制贯穿于基金会财经工作的全过程中。明确界定资金使用审核、审批人员的权利和责任,落实责任分工,建立责任机制。

(三)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建立健全责任清晰、标准统一、程序完备、问题可湖的经济活动管控机制与运行机制,合理设置经济活动的管理部门及岗位,优化事项审批程序,减少非必要的重复审批环节,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

(四)全面预算、分类管理。按照“全面预算、分类管理〞的原则,基金会自有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根据捐赠协议和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合理使用。财政资金的预箅编制和资金使用根据《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配比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规范合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将财务审批权责细化分解到各级审批者。

第五条 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审定年度收支预决算;审议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 理事长作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是基金会财经工作的总负责人。

第七条 分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协助理事长管理、协调基金会的财经工作;对基金会的重大筹集和投资活动提出建议意见。

第八条 总秘书长在理事长与分管财务的副理事长领导

下主持基金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包括建立健全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年度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统笄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工作;积极为基金会发展筹措资金等。

第九条 行政副秘书长和拓展(副)秘书长在总秘书长的领导下分别开展基金会的行政和筹资服务工作。行政副秘书长负责组织基金会的行政服务团队开展日常工作。拓展(副)秘书长负责率领各自的筹资服务团队,围绕年度筹资目标,原担相应额度的笄款任务。同时积极开拓国内外捐赠资源,跟进捐赠项目的相关情况,维护捐赠人关系。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组织开展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是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以及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的直接领导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三章 捐赠接受及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需要与捐赠人的意愿,由基金会和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确认捐赠行为。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财产或形式、捐赠用途、捐赠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第十二条 按照资金性质,捐赠行为主要分为:

(一)限定性捐赠。根据捐赠人意愿定向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院系、机构。

(二)非限定性捐赠。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

基金会宗旨,依法依规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

第十三条 基金会筹资服务困队或行政服务困队需提前

对捐赠项目开展背景调查,调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捐赠方合法资质、捐赠资金合法性以及捐赠公益性等。捐赠协议须附上法务部门的审核意见,经基金会项目部审核后,按规定流程审批签署。

第十四条 捐赠协议金额在五十万元(不含)以下的由

拓展(副)秘书长审批;捐赠协议金额在五十万元(含)以上至五百万元(不含)以下的经拓展(副)秘书长审核后,由总秘书长审批;捐赠协议金额在五百万元(含)以上的经拓展(副)秘书长、总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审批通过的所有捐赠协议均报基金会秘书处盖章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收的捐赠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资金到账后,筹资服务國队协助项目负责人办理立项手续。其中,限定性捐赠资金的项目负责人按捐赠协议规定执行,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由基金会统笄管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及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自有资金和财政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实行项目目标管理和全面預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申报预算。

第十七条 编制项目预算时,经费来源为自有资金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捐赠协议的资金用途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经费来源为财政资金的,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配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用途和学校有关要求编制预算,纳入学校部门预算统筹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经项目负责人和基金会项目部审核后,由基金会财务部汇总形成预算草案,提请理事会审定。其中,涉及财政资金的预算须按照学校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其中,基金会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園和开支标准必须符合相关捐赠协议要求和基金会有关规定。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符合 《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配比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蔘金会秘书处将配合学校开展绩效评价以及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工作任务发生变化,需要对批复的财政资金预算进行调剂或追加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批复的自有资金预算进行调剂或追加的,按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报销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费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在经济业务完成后,准备齐全真实材料,及时进行资金的报销支付。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自有资金的报销支付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贵。基金会项目部负责审核相关支出是否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和批复的预算执行;基金会财务部负贵对支付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实施会计监資,开展核箅工作。大额支付或特殊事项的事前审批按照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财政资金的报销支付严格按照《南方科技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学校财务部对支付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实施会计监督,开展核算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白发布之日起执行。《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