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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0-12-20 | 阅读量:4054

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0 年12 月20 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保证基金会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基金会项目管理的公开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
金会,其宗旨是:为推动南方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南科大)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与科学研究水平,做好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服务,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是指按照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由基金会策划、发起、筹集、资助及实施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予。

第五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
       (三)尊重捐赠方的意愿;
       (四)推动南科大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
       (五)整合南科大智力资源,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六)支持南科大的建设,为南科大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人,是指自愿无偿向基金会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单位,是指捐赠协议中约定或由基金会指定的执行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各院系、机构中心,各联合发起的实验室、研究中心,附属集团等。

 

第二章 项目的分类


第八条 捐赠方式可分为限定性用途捐赠或非限定性用途捐赠,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由基金会与捐赠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根据基金会捐赠财物的用途,捐赠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二)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及专著出版;
      (三)吸引海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及任教;
      (四)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五)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励学金)及奖教金;
      (六)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七)关注和支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相关公益项目;
      (八)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基金会对南科大各项社会捐赠活动和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基金会理事会对所有社会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进行领导和决策。

第十一条 基金会筹资服务团队主要负责捐赠资金的筹措,协助项目执行单位立项以及支持项目开展。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财务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到账查询、立项开户、资金支出等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资金使用运作等情况。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项目管理部主要负责捐赠协议的备案,资助项目的立项管理、执行监督和结项评估。


第四章 筹款活动的开展


第十四条 筹资服务团队需将拟筹资项目提前进行备案,备案以时间优先为原则:即同一业务,备案时间在先的拥有业务的归属权。

第十五条 基金会各筹资服务团队之间,筹资服务团队与行政服务团队之间协同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完成筹资工作。

第十六条 筹资活动的开展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符合学校及基金会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在筹资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有损南科大及基金会品牌形象的行为,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基金会有权中止该筹资服务团队的筹资服务工作。


第五章 捐款的接收


第十七条 根据南科大(含各院系、部门)的发展需要、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与捐赠人的意愿,由基金会和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确认捐赠行为。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赠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捐赠协议的签署权限和签署流程按照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捐赠协议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审核。捐赠协议金额在五十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拓展(副)秘书长审批;捐赠协议金额在五十万元(含)以上至五百万元(不含)以下的经拓展(副)秘书长审核后,由总秘书长审批;捐赠协议金额在五百万元(含)以上的经拓展(副)秘书长、总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审批通过的所有捐赠协议均在基金会秘书处盖章存档备案。每份协议签署须经过基金会法务审核,并开展必要的捐赠人背景调查。

第十九条 基金会筹资服务团队应主动与学校各院系、部门开展合作,在争取捐赠过程中开展关于项目立项和草拟捐赠协议等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一)限定性捐赠。根据捐赠人意愿定向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院系、机构;
      (二)非限定性捐赠。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宗旨,决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目标和方式;
      (三)限定性与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均可有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留本基金是本金保留,每年以其全部或一定比例的基金收益支持相关项目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自动终止。
       第二十一条 捐赠项目涉及成立科研/科技机构时,需协商学校科研科技机构归口管理部门,确认该科研/科技机构的成立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并完成相关报批备案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二十二条 捐赠项目涉及境外机构资助进行研究工作时,需经院系审查同意并由项目负责人签署保密承诺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报经深圳市相关部门备案,并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六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基金会对下述资助应签署资助协议
       (一)对南科大下属单位(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资助,且资助金额单笔在9 万元以上的合同类项目;
       (二)对非南科大的独立法人单位的资助;
       (三)对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资助的项目;
       (四)基金会认为应当签署资助协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可以按照限定性捐赠实际到账金额的10%收取管理费,用于基金会的日常开支。

第二十六条 非限定性资金的使用,根据学校发展,由基金会决定其使用。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汇总学校资金使用需求,根据基金会财务制度,提请基金会相关决策机构、负责人审议。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非限定性资金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包括制定和审批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实施办法、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与职责、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实施、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确定项目负责人并签署项目立项表后方可使用非限定性资金。

第二十九条 限定性资金的使用依据项目章程、管理办法或捐赠协议约定执行,基金会根据业务发展、项目执行情况,需对限定性资金的用途进行调整的,需征得捐赠人同意,与捐赠人签署相应的补充(变更)协议。

第三十条 捐赠资金到位后,由财务管理部根据实际到账额入账,设立专门基金科目,独立核算,并根据项目立项表明确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实施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负责项目日常运行的直接实施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捐赠资金按照协议约定如期到位;按照基金会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保活动开展与资金使用公开、透明,符合捐赠协议约定;
       (二)按照捐赠协议和学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完成项目资金使用的审批和监管;
       (三)定期向捐赠人和基金会汇报项目执行进度情况,宣传项目效果;
       (四)及时、如实答复捐赠人和基金会的各种查询。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院系原则上可设立一个院系发展基金,可命名为“XXX 院(系)发展基金”,用于支持院系发展。院系发展基金的设立应由所在院系发起,履行必要的设立流程,经所在学院、系、部门及基金会同意后予以立项,并由所在院系或部门指定项目负责人,对院系发展基金统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捐赠数额较大(协议金额一般100 万元及以上)的限定性捐赠、受益面较宽(跨多个院系或部门)及对学校或基金会意义重大的项目,可设立院级项目专项基金或校级项目专项基金,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并报理事会备案。院级项目专项基金独立于院系发展基金,由主要受益方提出立项申请,明确项目基金设立的目的、实施内容、存续期等,经管理委员会及基金会同意后予以立项。校级项目专项基金和院级项目专项基金设项目负责人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资金使用实行预算制,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应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基金会项目或基金因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项目或基金支出、协议到期、捐赠目的已达成、捐赠人同意变更捐赠目的、捐赠方终止捐赠或捐赠款项使用完毕等原因结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总结评估并予以终止。

第三十五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针对重大非限定资金使用项目,基金会项目部人员应开展现场走访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走访后应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并存档。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执行单位须在每年12 月1 日前填写模板报告,将本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及财务情况提交至基金会秘书处。单一项目结束后,项目执行单位须在结束一周内填写模板报告将项目执行情况提交基金会秘书处。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的执行履行监管职责,对于不符合捐赠协议、项目执行承诺书、项目立项表、资助协议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项目执行,有权提出相应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暂停其资金使用。


第七则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