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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2024-01-17 | 阅读量:6987

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南科大基金会〔202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捐赠项目管理,保障基金会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秉持“规范、透明、效益、安全、服务”的总方针,积极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对项目的有效管理,提升基金会公信力,促进基金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设计开发、设立审批、项目实施、项目监管、项目反馈及项目结项等环节。

 

第二章  项目管理及执行机构

第四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审议基金会项目管理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项目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年度资助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含)的重大资助事项。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项目的统筹执行,设置项目管理岗,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并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二)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项目策划、项目设计等;

(三)负责根据捐赠协议或理事会决策办理项目立项;

(四)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使用方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约定,支出手续齐全;

(五)及时向捐赠人反馈项目进展情况,直到项目结项;

(六)定期做好项目信息公示,培育公益品牌项目,塑造和提升基金会的公益形象。

第六条 项目管理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发起立项申请。捐赠资金或项目预算到位后,按照基金会规定发起立项申请程序;

(二)合规使用资金。严格执行捐赠协议,遵守学校、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资金;

(三)反馈进展情况。定期向基金会秘书处反馈项目执行情况及项目成效等。

第七条 项目需变更项目执行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等信息的,项目执行单位应履行项目信息变更程序,经项目执行单位及基金会秘书处审批通过后,方可按变更后的信息执行。

第三章 项目设立与实施


第八条 项目设计应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体现并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专业性、可持续性和效益产出等。

第九条 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项目分为限定性项目和非限定性项目。

(一)限定性项目指根据捐赠人意愿指定捐赠款项用途而设立的项目。

(二)非限定性项目指捐赠人未指定捐赠款项的用途,根据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而设立的项目。

第十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项目支持的用途主要分为以下领域:

(一)创新人才培养。主要支持设立奖助学金,吸引优秀生源加入南方科技大学,鼓励学生参与国际交流、参加国际学科竞赛、帮助困难学生安心完成学业等。

(二)一流师资建设。主要支持人才引进,表彰优秀教师,支持教职工帮困救助等。

(三)前沿学科发展。主要支持学校重点学科、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建设、重大科研平台、研究基地、实验室建设,促进知识成果产业转化。

(四)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支持大学基础设施建设,校园景观美化、安全设施保障等提升工作,创建一流教学科研环境。

(五)文化传承创新。主要支持学校开展特色文化活动,支持学校思想文化建设,鼓励履行社会责任、传承公益慈善文化。

(六)社会公益服务。主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开展公益科普、技术推广等社会活动;支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促进教育贯通培养。

第十一条 捐赠资金或项目预算到位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立项表》,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以及基金会秘书处审批通过后,予以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 对下述情况的资助项目应签署资助协议:

(一)受资助方依据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而申请使用捐款的项目;

(二)基金会认为应当签署资助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未按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或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或基金会规定的,基金会秘书处有权采取约谈、停止财务支付等方式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基金会秘书处有权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暂停其资金使用或解除资助并要求其返还财产。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支出审批权限按基金会财务制度办理。


第四章 项目监督与反馈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修订)》及时公示项目信息,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履行审核及监管职责,不定期走访项目执行单位或抽查部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并存档,通过《捐赠项目执行报告》定期向捐赠人汇报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七条 对于长期未执行的捐赠项目,基金会秘书处应尽到提醒项目执行单位以及向捐赠方汇报反馈的义务。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定期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报告,最终由基金会秘书处形成正式报告反馈至捐赠方,直至项目终止。

第十九条 对于未及时反馈项目执行报告的,基金会秘书处有权暂停相应项目资金预算的审核。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二十条 当项目目的已达成、捐赠款项使用完毕或因其他原因终止项目时,应履行项目结项程序,具体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结项表》 以及结项报告等材料;

(二)基金会秘书处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予以正式结项。项目所有涉及材料应做好存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项目目的已达成,捐赠资产尚有剩余的,应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一)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中对捐赠剩余资产处理予以约定的,依据协议约定执行;

(二)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中未对捐赠剩余资产处理予以约定的,应征求捐赠人意见,按捐赠人意见执行;若捐赠人没有明确意见,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与捐赠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剩余资产由基金会理事会决策,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2024年1月17日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2020年12月20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