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7 | 阅读量:5095
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南科大基金会〔2024〕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 ”)各类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优化审批流程,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照章程规定接受捐赠、开展慈善活 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加强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将财务审批权责细化分解到各级审批者。
第五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审定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制定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处理基金会日常财务工作, 包括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组织财务审计工作等。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捐赠项目实施的实际负责人,是预算 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以及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的直接领导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十条 基金会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会 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各种外币 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章 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统筹兼顾,量入为出。
第十二条 基金会预算编制的流程:项目执行单位根据项目的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并报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秘书处对预算进行汇总并形成预算草案,提请理事会审定。
编制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的项目预算时,项目执行单位应提供相关会议纪要或文件呈批作为申请依据,并明确具体的工作计划、 资金使用计划等。基金会根据学校的教学科研发展目标、基金会工作规划及申报项目的重要性,优先保障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财务领导小组办公会等集体决策会议批准的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年度预算一经批复,未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各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作为本单位预算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项目执行单位应对预算执行周密计划,妥善安排,确保资金使用效益。预算项目经费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允许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申请预算调整,应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金额及有关说明报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秘书处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后,报理事会审定。对于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预算调整申请,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根据项目执行单位提交 的事项呈批进行审批,低于 100 万元(不含)的调整经基金会副理事长审批后执行,100 万元(含)以上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后执行,相关预算调整在下一次理事会集中通报。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收入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基金会根据捐赠人意愿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时,按实际到账的金额确认捐赠收入。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在捐赠方提供发票、报关 单或其它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第十八条 捐赠协议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收入,应单独立项,实行项目管理与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获得的政府补助收入,按其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费用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需按项目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基金会的公益事业支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限定性捐赠项目,应按照捐赠方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等文件使用捐赠财产。如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 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应按照基金会相关制度使用捐赠财产。
政府补助项目应按照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及基金会相关制度使用资金。
(二)管理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筹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四)其他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 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 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条 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七章 日常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各项支出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实行按照预算额度及报销标准审批报销及支付制度。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日常报销管理。基金会项目部负责审核报销事项是否符合捐赠协议等文件规定;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对支付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实施会计监督,开展核算工作。大额支付或特殊事项的事前审批 按照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
按市财政要求在南方科技大学单独设立的基金会政府补助项目, 由学校财务部对其支付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实施会计监督,开展核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审批权限:
(一)基金会报销,单笔 9 万元(不含)以下,需由经办人申请、项目执行单位、基金会秘书长审批;9 万元(含)以上至100 万元(不含)以下,需由经办人申请、项目执行单位、基金会秘书长及基金会副理事长审批;100 万元(含)以上,需由经办人申请、项目执行单位、基金会秘书长、基金会副理事长及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二)在南方科技大学设立的基金会政府补助项目报销,按《南方科技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等。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 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现金和银行账户。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及预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 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分类、折旧方法、清查盘点及处置报废等事宜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可对外投资的资产指基金会留本基金、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应严格遵守“先报批、后处置 ”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九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章 信息公开及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基金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 施的税务、会计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所有捐赠项目的审计接待归口在基金会,被审计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当事先与基金会联系,未经基金会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三条 所有审计项目需要持项目委托审计函证或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介绍信到基金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基金会根据情况安排相关人员接待。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配合基金会与审计人员进行沟通,并对相关问题进行确认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及被审计单位应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2024年1月17日深圳市南方科技大 学教育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2020年12月20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及 2021年4月7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理事长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预算编制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 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