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7 | 阅读量:22
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修订)
南科大基金会〔2024〕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接受社会捐赠工作,明确相关规定、相应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 ”)基于慈善目的, 自愿、无偿 赠与财产的慈善捐赠活动。
第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 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有利于学校的发展,符合公益目的;
(三)不得将捐赠财产侵占、挪用、损毁;
(四)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具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五条 理事会对接受重大捐赠、接受境外捐赠及与接 受社会捐赠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接受社会捐赠的日常工作, 包括捐赠意向洽谈、意向捐赠人背景调查、捐赠审批、签订捐赠协议、依据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金、捐赠人致谢、开具捐赠票据等。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七条 基金会募集和接受捐赠的来源包括企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各类基金会、师生校友和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等。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房 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 准。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 由基金会或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 管理的物品,由基金会或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就捐赠财产 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 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 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若捐赠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用途和资助对象的,应当将捐赠资产用于符合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宗 旨及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根据捐赠人意愿,捐赠用途可分为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由基金会与捐赠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捐赠程序:
(一)基金会与具有捐赠意向的个人或团体建立联系, 双方就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前期沟通与咨询,达成捐赠共识;
(二)双方共同商议确定捐赠协议内容;
(三)双方签订捐赠协议;
(四)捐赠人依照捐赠协议将捐赠财产转入基金会,基 金会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五)重大募捐、涉外捐赠需依照章程规定经理事会审 议后方可接受捐赠。
第四章 捐赠致谢及票据
第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有关规定向捐赠人发放捐赠纪念证书或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捐赠价值在一定金额以上,可根据捐赠者意 愿,商讨冠名及其他致谢、纪念方式。
第十六条 基金会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接受货币 (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2024年1月17日深圳市南方科技 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执行。2021年7月7日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