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9 | 阅读量:23
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南科大基金会〔2024〕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 简称“基金会 ”)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基金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 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 教育基金会章程》《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 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南方科技大学相关规定和基金会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管 理、责任到人、合理调配 ”的原则。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 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固定资产的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指定资产管理员专人管理基金会固定资产,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登记、处置和清查,建立资产台账等。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财务部负责对基金会固定资产的计量、折旧与摊销、增减变动等进行财务处理,并对固定资产从价值形态角度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量
第六条 固定资产按其实物形态主要分为: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三)通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 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七条 固定资产主要来源为:
(一)购置的固定资产;
(二)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参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基金会财务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部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基金会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为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不计提折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预算管理
基金会固定资产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预算,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交购置申请,基金会资产管理员对购置申请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核,按基金会相关规定及流程审批通过后购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 固定资产购置后,由资产管理员、使用部门共同负 责验收。验收时应当根据购置申请单、合同协议、发票等对 所购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凭购置申请单、合同协议、固定资 产验收入库单与发票、用款审批单办理登记入库和财务报销。
(二)固定资产来源为捐赠时,由资产管理员、项目管理部人员根据捐赠协议、计价凭据等资料,对捐赠资产进行验收,之后方可办理登记入库和相关财务手续。
(三)资产管理员应及时记录台账,打印固定资产入库单、 资产编码和粘贴固定资产标签。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与登记
(一)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资产管理员负责办 理领用、登记手续。新增资产未办理领用及登记手续,不得直接使用。
(二)对租赁使用、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员 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保管
(一)资产管理员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维修、借用等记录,仪器设备台账清晰,账物相符。
(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须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 确保固定资产安全使用。如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资产管理的人员工作调整时,应进行固定资产相关 工作交接;工作调动或离职,办理完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基金会对控制支配的固定资产 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包括调拨、划转、捐赠、出售、 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二)固定资产处置包括:
1.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
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含已超过授权期限或授权次数)的资产;
3.经过鉴定(含安全评估)或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4.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5.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 理确定其折旧年限。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四)基金会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 ” 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已计提完折旧(摊销)
且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 由资产 管理员负责处置。其他待处置的固定资产均需提交理事会审 议通过后, 由资产管理员负责处置。
(五)基金会财务部根据资产处置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固定资产的清查主要是通过对固定资产盘点进行账务核对,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资产管理员会同财务部、资产使用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固定资产清查,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除基金会以外的其他项目执行单位, 由项目经费购置、接受捐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基金会记账后,转入相应单位进行后续管理和账务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2024年1月17日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