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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19-05-01 | 阅读量:3905

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8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进一步提高基金会的透明度,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公布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一)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会联系方式;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五)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收入与支出情况;

(六)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七)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第六条 基金会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布: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

(三)属于个人隐私;

(四)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五)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八条 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布。

第九条 基金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第三章 信息公布途径


第十条 建立完善基金会官方网站,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属于主动公布范围的信息。

第十一条 在南方科技大学各宣传平台、民政部指定媒体以及其他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上公布本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综合运用各类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三条 对于公开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建立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布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布工作。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提出信息公开建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

第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负责各类信息的审核及信息公开建议的审批,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报理事会(或理事长会)审批。

第十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已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深圳市民政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