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勃的朝气·无限的可能

首页 > 关于我们 > 章程制度

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修订)

2024-01-18 | 阅读量:4807

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信息公开办法(修订)

南科大基金会〔2024〕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 ”)的信息公开,进一步提高基金会的 透明度,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三条 基金会应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公开范围及途径

第四条 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 ”),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 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 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 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 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基金会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基金会可以免予公开。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八条 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基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基金 会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 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  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基金会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会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基金会公布的信息 相互之间应当一致。基金会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布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布工作;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 已经公布的信息;对已公布的信息做好妥善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享有信息披露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及社 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 2024 年1月17日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2014 年12月8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